四川某出口企業 A 與美國進口商 B 簽訂了一批服裝產品出口合同,金額20萬美元,支付方式為 L/C30天。進口商開出信用證,信用證要求指定進口商為收貨人,并指定美國某公司為承運人。出口商及時安排出運并向銀行交單,但貨款遲遲未到賬,此時銀行提出不符點,并退回單據。出口商急忙查詢貨物下落,被告知貨物已經被提走。出口商 A 要求船公司解釋為何三份正本提單仍在銀行,也并無放貨指令,憑什么放貨?船公司告知,根據美國法律,記名提單可不憑正本提單,僅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放貨,船公司無責任。出口商 A 面臨著手持正本提單卻貨、款兩空的殘酷現實。在要求船公司賠償貨物無果的情況下,一紙訴狀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。最終此案判定適用于美國1936年海上運輸法,而按此法規定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放貨,只要收貨人提供了證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即可,最終判決船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風險提示
案情結論
相關理念理解:
海運提單
記名提單、指示提單、不記名提單記名提單(straight B/L)
記名提單
是指在提單上寫明了收貨人名稱的提單,記名提單只能由提單上指定收貨人提貨;
指示提單
指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載明“憑指示(To Order)”或“憑某人指示(To Order of XXXX)”字樣的提單。